我杀人了怎么办(想杀了老公有什么方法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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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杀人了怎么办(想杀了老公有什么方法)

“大郎,该喝药了!”这是经典小说《水浒传》中潘金莲毒杀武大郎的桥段。近日,中国检察网公布的一则起诉书,则“完美地”呈现了这一段景象。

杨某美,时年26岁,云南昭通人,因与丈夫感情不和,欲离开丈夫,与他人共同生活。于是在1月31日晚上,以“照顾”的丈夫为由,将“敌草快”混入到煎好的中药中,让丈夫喝掉。

丈夫喝完后,中毒呕吐。杨某美有点于心不忍,于是将丈夫送至医院,但是并没有告诉医生实情。20多天后丈夫因医治无效死亡。经鉴定,丈夫系百草枯农药中毒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。

经审查,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以杨某美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。

“大郎,该喝药了!”云南昭通26岁女子为与他人生活,将丈夫毒杀

说什么好呢?难道杨某美真的是看水浒传看多了、想去追求自己的自由,还学着潘金莲的手段来进行吗?只能说是太傻了、太天真了、太糊涂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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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杨某美可以通过离婚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目的

追求感情不和可以离婚啊,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自由,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。如果双方达成一致的话,完全可以到民政局去离婚。即便无法达成一致,杨某美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。

她可以将丈夫起诉到法院,然后法院会根据相关的情节进行判决的。如果满足相关的条件,法院肯定会判决离婚的呀。

“大郎,该喝药了!”云南昭通26岁女子为与他人生活,将丈夫毒杀

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,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,经调解无效的,可以在第1次起诉即判决离婚:

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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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
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
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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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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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即便不存在上述情形,法院第1次判决不能离婚,在此之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再次起诉的就必然判决离婚啦!不知道杨某美为什么这么着急,不能等一下这两年的时间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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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会判死刑么?

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,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,“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
我们注意到,本案提起公诉的机关是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,也就是市一级的人民检察院,它所对应的法院是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法院。

因此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,基本上是要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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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:

(一)危害国家安全、恐怖活动案件;

(二)可能判处无期徒刑、死刑的案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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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所以这样,应该是综合考虑了杨某美的犯罪行为和损害后果。一般而言,在犯罪后有积极救助被害人行为的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毕竟,这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悔罪的一种态度。

本案中,虽然杨某美在事后有将丈夫送医的行为,但是她在送医以后并没有及时地告诉医生丈夫是因何而中毒,也有可能是因此耽误了最佳的抢救时机。这也就没有给她从轻的理由了。

三、为什么不构成“投毒罪”?

另外有些人还会说这个罪名构不构成“投毒罪”呢?其实“投毒罪”是之前的罪名,刑法修正案三已经将其修正为“投放危险物质罪”了。

“大郎,该喝药了!”云南昭通26岁女子为与他人生活,将丈夫毒杀

该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用了有毒的物品,但是最大的区别在于:

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,比如在水井里下毒,又如做了一锅好菜、在菜里下毒,然后对外出售,或者赠送给不同的人吃。

而故意杀人罪则针对特定的对象。